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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本报记者 董艳春 近日,哈市推出医保新政策:今年首次开展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。这项医保惠民政策,与2007年开始实施的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鉴定有何区别?昨天,新晚报记者采访了哈市医保中心专家。除了鉴定方式、病种、诊断标准、鉴定模式与城镇职工医保特殊慢性病鉴定相同外,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鉴定有自己的特点。 鉴定人群 未成年人慢性病患者纳入鉴定范围 据哈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待遇科专家介绍,城乡居民“特殊慢性病”鉴定对象是:参加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且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患者(原享受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不再参加)。 这也就是说,此次鉴定对象包括在社区参加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”的成人,也包括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民(除了已享受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的农民),还有中小学生、幼儿园儿童、新生儿、大学生等。 在22个鉴定病种中,血友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在青少年中发病较高,可以让患病儿童家庭进一步减轻负担。 鉴定医院 居民可就近选择医院 不受户籍地限制 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医院今年共有11家,除了几家限制病种的医院外,符合条件的鉴定对象,都可以就近选择鉴定医院,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。鉴定时间为8月21日-27日(双休日不休息)。 1.哈尔滨市第一医院(限非重型再生障碍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肝豆状核变性、血友病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) 2.哈尔滨市传染病院(限肝硬化失代偿期、肝硬化代偿期患者) 3.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(限精神分裂症患者) 4.哈尔滨二四二医院 5.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 6.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 7.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 8.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 9.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医院 10.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 11.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 待遇支付 可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 全年起付线300元 与职工特殊慢性病待遇不同,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待遇只能在门诊使用。起付标准为全年起付线300元,由个人支付。也就是说,即使一年多次在门诊看病,起付线一共是300元。 同时,对特困供养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老年人和重病患者、重度残疾人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。 另外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:Ⅰ类病种1000元;Ⅱ类病种1200元。 支付比例上,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%,大学生、学生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80%。 全市有800多家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,在这些医院看病,都可以用特殊慢性病医保。 叠加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患者 两项待遇可同享 哈市还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保障,包括6个病种,即: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血友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(肝、肾、肺、心脏移植)。其中,前5个病种和此次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鉴定病种有重合,专家解释,这样的患者可以同时享受两种医保政策。 例如: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尿毒症接受血液透析患者,一次费用为440元,特殊疾病门诊给报400元,还可每年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再报销1200元。 需要提醒的是,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,由患者本人的定点医院统一组织申报,不用再自己申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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